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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將至,勞工朋友別忘了 算算自己的特休假是否休完了,這是屬於自己的權益,該休的休假不要放棄,休不完的假還可向雇主請求未休日數的補償工資。
 
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修訂新法已上路,再增加了女性產檢假、男性陪產假、女性生理假及放寬育嬰假規定等,上班族的休假紅利更多了。
 
 
◆特別休假日期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如果勞工全年度的特休假應休而未休完時,可向雇主請求應休未休日數的補償工資。但同時要注意的是,如果經由公司已排定該日為你的特休假,而你自主性地跑去公司打電腦或處裡瑣碎雜務時,則應休未休的特休假自不歸責於雇主時,雇主無須補償給付該日的工資。
另外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公司或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都訂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的可能訂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1月30日;在員工人數不多的微型或小型企業內也有以員工「個別到職日」滿周年末時才計算特休假的作法,所以勞工朋友的特休假應配合公司的規定計算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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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103年12月11日總統已公告國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案,釋放了勞工更多的休假紅利。新法上路後,增加了女性產檢假、男性陪產假、女性生理假以及放寬育嬰假規定等,以下逐一說明。
 
①新增女性「產檢假」
這項新增加的女性「產檢假」之假別,是因為勞動部認為健保對於孕婦產檢給付次數為十次,而每次女性產檢亦需約半日、折算總共需時約5天,因此支持新增女性「產檢假」並增訂立法為每年給予5天之休假。


②男性「陪產假」從3天增修為5天
勞動部進一步認為,若遇女性剖腹產住院,健保給付天數為5天,女性於此時更需要家人、先生的關懷與照顧,因此認為男性需陪伴在旁,而應給予「陪產假」從3天增修為5天。
 
以上新增之規定,無論女性「產檢假」及男性「陪產假」每年所新增5天之休假,雇主均應給薪(全薪),雇主不得扣薪,也不能扣減全勤獎金。

 
 
③女性「生理假」從1天增修為3天
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已有規定女性生理假每月只可請1天,並視為病假處理,雇主得給予半薪。而舊法亦規定1年女性勞工若已超過30天病假額度後,仍可再請3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此次修法也一併將超過病假額度的3天生理假也比照病假規定辦理,即雇主應給薪(半薪),勞動部認為如此可加強保障女性勞工之權益,同意同時修正。




 
④放寬「育嬰假」規定
原《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之育嬰假,也於此次同時修法放寬其適用於領養之父或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試行領養」,期間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前,也能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假 」和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⑤重新核釋女性於「產假期間」之薪資
▶得選擇以產前當月薪資計算
▶或:以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凡是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之女性勞工,可以請8星期(56天)產假,而工資雇主應照給;如果工作未滿6個月則減半發給。

其中有關「工資照給」的規定, 原是以女性員工生產前當月的工資計算,而勞動部認為不應僅以員工當月底薪為計算而不計入其他變動性之薪資,如績效獎金或其他工資之津貼等,因此目前勞動部已於103年10月7日發布解釋令,女性於「產假期間」的薪資得選擇以產前當月薪資計算,或以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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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員工應了解自己的休假權益外,對各項新的勞政措施,事業單位的雇主亦得重新檢視企業內工作規則並做好勞務管理。

因為雇主若有違反以上勞工權益時,新法也提高了雇主罰鍰,將處罰3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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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時電子報2014.12.15 / 網路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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