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夫婦離婚時,如果有共同購買的保險(投資型保單),這要怎麼分配呢?

 
 
Ans (Nikey):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會就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的剩餘部分,其中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保單有「保單解約金」,要保人選擇保單借款或解約的話,就可以取得現金,所以要保人對於保單的權利就是一種財產權。被保險人只是保險事故的「標的物」而已,對於保單本身並沒有擁有財產權。
 
投資型保單若為婚後投保,則為要保人財產【註】,投資型保單內有基金帳戶價值,其價值列入婚後財產總額計算。
 
【註】除非能證明繳交的保費是來自你繼承的遺產,或你取得的贈與,或其他無償的財產所支付,否則必須將夫或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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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①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②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文:李鎧伶(Nikey Li)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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